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5-1.通則
球員必須以開球區擊出之球打完該洞,除非該球遺失或在界外或球員以另一球替代,不論替代是否被允許(見規則15-2)。如球員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5-2.替代球
當規則允許球員以另一球進行打擊、抛球或置球以打完一洞時,球員可以以一球替代。該替代球成為比賽球。
在規則並不允許時,如球員以一球替代,該替代球並非錯誤球,它成為比賽球。如此項錯誤未按規則20-6 改正,且球員對此錯誤的替代球做了一打擊,他依可適用之規則在比洞賽中輸洞或在比桿賽中招致二桿之處罰,而在比桿賽,必須以該替代球打完該洞。
例外:如球員因從錯誤的地方做打擊而招致處罰,則不再因不被允許時以一球替代而受額外之處罰。
(從錯誤之地方打球,見規則20-7)
15-3.錯誤球
a .比洞賽
如球員對錯誤球做了一打擊,他輸該洞。
如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其所有者必須在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如在某一洞之賽程中球員與其對手互換球,則第一個對錯誤球做打擊之人輸該洞。如無法判定時,該洞必須以所互換之球打完。
例外:如球員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做打擊,並無處罰;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所為之任何打擊,並不計入球員之桿數。球員必須打正確之球以改正其錯誤,或依規則進行。
b .比桿賽
如競賽者對錯誤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擊,他招致二桿之處罰。
競賽者必須打正確之球以改正其錯誤,或依規則進行;如競賽者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前未改正其錯誤,或如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前,未宣佈其改正錯誤之意圖,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競賽者以錯誤球所為之打擊數不計入其桿數。如錯誤球屬於另一競賽者,其所有者
必須在該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例外:如競賽者對水障礙內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做打擊,並無處罰。對水障礙內
在水中移動之錯誤球所為之任何打擊,不計入該競賽者之桿數。
(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被改變:見規則20-3b)
(地點無法確定:見規則20-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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