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9-1.受局外者
如球員運動中的球被任何局外者意外地轉向或停止,則是受無奈擦撞之球,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由其所處狀態擊打,除了:
a .如球員對果嶺之外的球做一打擊後,運動中的球落在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內;球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球、或於果嶺上置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局外者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而
b .球員對果嶺上的球做一打擊後,如運動中的球被蠕蟲或昆蟲或類似之物以外之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之局外者所轉向或停止、或停留在其上或其內,該打擊被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如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例外: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附註:如裁判或委員會決定球員之球是受局外者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規則1-4適用於該球員。如局外者是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規則1-2適用於該同組競賽者。
(球員之球受另一球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9-5)
19-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如球員之球受其本人、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球必須依其所處之狀態擊打;除非球停在球員、其搭檔或兩人之桿弟的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在此情形球員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球在、或於果嶺上置球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物件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例外:
1.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2.拋下的球:見規則20-2a。
(球受球員、搭檔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3.在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如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並無處罰。球員可以在任一方做出其他打擊之前,取消該打擊,然後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而免罰(見規則20-5),或他可以以球所處之狀態打該球。惟如球員選擇不取消該打擊而球停留在對手或其桿弟之衣服或裝備品之上或之內,該球必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拋在、或於果嶺上置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物件之上或之內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例外:球打到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球受對手或桿弟蓄意地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見規則19-1有關球受局外者轉向。
例外:球擊中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19-5.受另一球
a .靜止中
如球員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受另一靜止的比賽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在比洞賽並無處罰。在比桿賽,除非在打擊前兩球均位於果嶺上,該球員要招致二桿之處罰外,否則並無處罰。
b .運動中
如球員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受另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所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其球。除非球員違反規則16-1f之規定,他要招致違反該規則之處罰外,否則並無處罰。
例外:如球員對果嶺上的球做一打擊後運動中之球,則另一運動中之球是局外者:見規則19-1b。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
|
|
|